《驅散攝影活動 九展可能的顧慮》

文 :次櫻

  剛剛舉行完的CWHK42有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(下稱九展),發生了保安驅散Coser及攝影人士的事件。

  事實上此事並非罕見,在九展舉行的歷屆CWHK、RG,甚至是在會展舉行的動漫節也有類似事情發生。然而,我相信有不少人對於保安驅散的原因,只是一知半解,筆者從場地方的角度,推測了一些對方實際的考量。

CW第二日 九展於部份樓層設置鐵馬 圖片來源: 香港同人HKDoujin
CW第二日 九展於部份樓層設置鐵馬 圖片來源: 香港同人HKDoujin

商業原因

九展的設計不只是作會議及展覽用途,而是一座綜合娛樂及展貿商廈。在九展場內包括了商場、商鋪、寫字樓等租戶,若其他九展租戶認為場內活動妨礙了他們,他們是有權要求管理公司請保安驅離的,CW或其他主辦都沒有可能把整個九展租下,所以其他租用人可以行使此權力,以保障他們的權益。

展於網頁中說明是一所綜合娛樂及展貿商廈 圖片來源:個人截圖
展於網頁中說明是一所綜合娛樂及展貿商廈 圖片來源:個人截圖

此外,用常理去推斷佔用的coser或攝影人士並沒有租用到九展場地,保安也有權驅散的。

雖然你可以說佔用的地方是公共地方,但其他公眾不是也有權使用這些地方嗎?是的,公共地方公眾是有權使用,但攝影人士的起壇卻有可能構成以下的法律問題。

佔用的coser或「起壇」人士真的可以任意使用公眾地方? 圖片來源: 香港同人HKDoujin
佔用的coser或「起壇」人士真的可以任意使用公眾地方? 圖片來源: 香港同人HKDoujin

 

法律問題

  雖然「起壇」作佔用的位置的確是公共空間,但該空間同時為九展的主要通道及逃生通道。根據香港法例 《消防安全(商業處所)條例》 (第502章) ((消防安全(商業處所)條例 (第502章) 來源: 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pdf.nsf/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/A92D1CADA46023D2482575EF000FEF04?OpenDocument&bt=0)) 以及政府在1996年發佈的《火警逃生途徑守則》*((火警逃生途徑守則 來源: http://www.bd.gov.hk/chineseT/documents/code/c_moe.htm))中,列明逃生通道不能小於1500毫米((九展各樓層可容納人數應為1500以上 根據條例表2所定下的最小闊度為1500毫米)),但在九展中部份通道起壇後只可以讓1,2人行過,明顯地有可能觸犯條例規定,這樣執法人員有機會透過香港法例 《消防安全(建築物)條例》 (第572章)  ((消防安全(建築物)條例 (第572章) 來源: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pdf.nsf/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/D08253DBD501EC34482575EF001DE861?OpenDocument&bt=0))或 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(第228章) (4A條)((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4A條指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,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,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、不便或危害者,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、不便或危害者,可處罰款$5000或監禁3個月。來源: 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pdf.nsf/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/CA628A37526BB41F482575EE005000D7?OpenDocument&bt=0))

(此項只針對佔用人((佔用人是代表佔用的coser或攝影人士)))對佔用人和九展提出起訴、罰款等。這樣九展以及佔用人或可能承受巨大的後果。同時九展可以因此向佔用人及活動主辦索償,這樣對雙方都是沒有好處的。

因此本人希望透過此文令各位了解到保安驅趕佔用的coser或攝影人士的原因吧。

重要聲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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