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法律不是發泄私仇的工具》

文: 二次創作權關注組

後眞相世代裏,人們喜歡以一己之見,選擇性無視事實,寧可聽信合意的謊言。到底這是報私怨還是行公義?近日網上鬧哄哄的谷阿莫事件可見一斑。

谷阿莫發佈的影片,先以電影片段剪接而成,再配上自己撮寫劇情和抒發感評的旁白。谷阿莫如何撮寫劇情和評論,既建基於原本電影的內容,也本乎他自己的創意。客觀而言,這些影片符合了二次創作的條件(註1)。雖然他的撮寫被指爲瞎掰、曲解電影劇情,評論也被指爲酸臭詆毀,以高高在上的姿態踩低電影製作人的心血。但這些部份,只影響其作品質素好壞,不會改變它是二創作品的本質。在法治社會裏,他這樣做所招來的,應該只是大家對其作品或人品的評價,而不應該因爲大家的憎恨或喜歡,造成在法律待遇上有差別。

聲討谷阿莫的網民,花了不少篇幅表達他們對谷的憎惡。要是撇除這些主觀部份,剩下的主要論據就集中在兩點:一是指他的詆毀、曲解,趕走了觀眾,對片商造成經濟損失。二是指出谷阿莫有使用坊間字幕組的片段,以及未經公開放映或未發售影像碟的片段作片源,顯示出谷阿莫曾非法下載。

對於第一點,我們必須了解,在言論自由的社會裏,觀眾對作品有負面評論、批判是合法的。而且片商拍攝或購入電影是投資,也就是說不一定會賺錢。這若是控告的理由,無異於宣佈我們的社會是文字獄時代。我們不同意失實的描述,但對付它有許多方法。他的負評再失實再酸臭、態度再惡劣,都不是控告理由。

至於非法下載問題,如果單單就此,直接控告谷阿莫「非法下載」這一罪行,我們認爲這樣做起碼符合事實(註2)。問題是現在並非如此,片商是控告他「發佈電影片段」。換句話說,就是把他的二創作品強行說成是「老翻」來控告他。這樣眞的合理嗎?

社會上,打官司是分兩種的。有些人是爲了自己的信念,爲了爭取公平、公義打官司;但也有些人是只看利益、賠償、金錢等因素打官司,根本不理會否踐踏了公義。兩種官司,對公義、公理的裨益或傷害,截然不同。

在單個個人非法下載的情況,片商能確實向法庭證明的損失,就是少了一個入場觀眾即一張戲票的價格,以及推出零售影像碟後的一個人購買額。這樣的話,賠償的金額肯定很有限。

但是如果片商控告網民的是「分發」、「發佈」或「出版」侵權影片,情況就很不同。例如國際知名的「古惑天皇案」(註3),當局是控告被告人陳乃明上載BT種子以「分發」三套陳年舊戲。雖然那三套戲,連搜證人員的下載在內,最後只是各套有一至三人下載了影片,但他仍被宣稱這「分發」行爲令片商失去數額龐大的「潛在」市場。所謂「潛在」市場,根本沒有實證,只建基於片商的片面說詞,很容易會被誇大。

此案中,陳乃明雖然確有侵犯版權,但許多學者和市民都認爲這官司不公,對陳的指控顯然有違事實和公義。這種以「市場損失」索償或加重被告判刑的策略,一直都是版權商人的慣技。所以,控告個人非法下載的案件並不常見,但控告他人「分發」、「發佈」或「出版」的案例則多不勝數。

按:谷阿莫剪輯的「9分鐘看完18小時電影版哈利波特1~8集」影片的截圖,他用自己的方式在9分鐘演釋了8集哈利波特電影的內容。

把這慣技套用到谷阿莫案件,情況就很容易理解。與控告谷阿莫單個個人非法下載相比,控告他「發佈」電影,片商可以藉着吹噓所謂的「潛在」市場損失,令賠償金額增加數以百倍、千倍,甚至萬倍計,或者令被告刑罰變得嚴重得多。然而,谷阿莫跟陳乃明不同的是,他並無直接「分發」原電影,只是「發佈」了其二次創作(註4)。片商爲了取得巨大的賠款,或加重被告刑罰,不惜犧牲、踐踏整個二次創作的基本權益,去控告他的二創片段,而非控告他非法下載。

這些並不是我們「居心論」,是控告谷阿莫的片商親自說出的。其中一個控告他的片商「又水整合」發言人回答記者(註5)時,不斷強調谷阿莫的二創作品如何影響他們票房,還說「粗估損失台幣上千萬」。這數字顯然並不是針對單個個人非法下載。另一控告他的片商「KKTV」更出聲明(註5)指責別人「對影音內容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」就是侵權。控告他人「重製或公開傳輸」,不正正是直接地、赤裸地說出:他們就是控告別人二次創作,將它強行當成「老翻」來控告嗎?!

按:提告谷阿莫的KKTV

「KKTV」還不只有這聲明,他們也對傳媒表示:「谷阿莫擁有大量YouTube訂閱者,若法律上認定侵權,有殺雞儆猴效果」(註6)。要是只控告谷阿莫單個個人非法下載,根本與他的YouTube頻道有多少人訂閱無關。唯有在控告谷阿莫「發佈」其二次創作這一情況下,谷阿莫的YouTube訂閱者才能作爲控告的理據。

事實擺在眼前,控告谷阿莫的兩家片商,的的確確是控告他「發佈」二創作品、認爲發佈二創有罪,而非針對他非法下載。不論那堆討厭谷阿莫的後眞相人士,如何企圖把二創劃清界線,毫無憑據地幻想着:「根本就只是控告他非法下載。是谷阿莫想模糊焦點,讓二創圈沒搞清楚狀況的無辜同好主動替他擋刀,把二創扯進來。其實並沒有人控告他二次創作。」可是片商的說法,親自說明他們就是對市民二創的權利和空間揮下屠刀。

在法治的地方裏,法律並非發泄私仇的工具。如果某甲貪污,然後他被控貪污罪名,這樣沒人會有異議。但如果某甲是某乙的仇人,某乙於是借機控告某甲謀殺,希望他獲判比原來重的刑罰或賠償。這種情況下,任何眞正秉行公義的人,都不可能認同;樂見其成的人,不是瘋子,就必然是別有居心。

如果片商和後眞相人士,眞的如自己所說,相信着「版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」這個信仰,覺得這個信仰何等超級絕世究極重要,絕對容不下他人非法下載,那麼爲甚麼他們不是一開始就大義凜然地控告谷阿莫非法下載?爲了除去眼中釘,不惜犧牲整個二創的應有空間,這也算正義嗎?

2015年,時事評論家鄭立說過︰「所謂法律,對於某些人來說,只是一個武器庫。在他們不想攻擊人的時候,法律有如不存在一樣。而當他們想要攻擊誰的時候,他們就會在裏面翻査,找一條長期被人忽視的、古老的,但剛好可以用上的法律,然後透過司法程序打擊他們想打擊的敵人。所以這種人,永遠是想對社會加以更多的限制,因爲這是在擴充他們的武器庫。增加法律,跟把一堆槍械軍火放進他家,是沒有甚麼分別的。」

法律應該是保障基本人權、制約權勢的社會公約,而非爲個人興之所致而用的復仇武器。然而在版權收數佬的霸權下,以及助紂爲虐的後眞相人士眼中,偏偏法律就成爲了這樣的武器。他們執起武器,爲了一己目的——不管是金錢上的考慮還是個人感情上的仇恨,不惜連公理、公義也一併打個粉碎。

註1:二次創作的定義,詳見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《甚麼叫做二次創作》,或者本關注組過往一直發表的眾多文章及演講。在文章發佈後,有人仍嘗試多番扭曲二次創作的定義,無視我們所擧出的客觀事實,甚至罵我們「沒有人這樣解釋二次創作,是他們自己發明的全世界都沒有這樣用」,「故意混淆概念,好像是爲了替人脫罪而發明出來的說法」,「爲了讓自己心安理得而扭曲事實,也不會顯得法學素養多好」等,足證有些後眞相世代面對眞相的態度。

註2:雖然也有是否選擇性執法及其他問題,但這些與本文宏旨無關,暫且不談這點。

註3:2005至2007年的HKSAR v Chan Nai Ming

註4:或者有人會搶着說,以非法下載的片源來進行二次創作,不也是違法嗎?但台灣公益網站《著作權筆記》主持人章忠信敎授已指出:「(台灣的)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爲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,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製物,而如果是爲合理使用而下載網路上之非法影片進行剪輯,沒有他用,因爲最後讀者還是只看到剪輯處理過後之部分內容,這種下載全檔不會構成侵害,否則如何合理使利用。美國法院曾經判決,google把書籍完全數位化,目的在爲方便檢索,而最後使用者只看到顯示的檢索片段,這種全文複製而未對外開放是合理使用。」見章忠信:〈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短片侵害著作權嗎?〉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ArticleContent.aspx?ID=2&aid=2823

註5:〈谷阿莫被告侵權  片商怒控「像把錢丟水裏」損失達千萬〉 http://ent.ltn.com.tw/news/breakingnews/2046680 ,台灣《自由時報》,2017年4月25日;〈谷阿莫證實挨告!片商賠百萬憤怒:被他講完無法上戲院了〉http://star.ettoday.net/news/911067 ,台灣《ETtoday娛樂星光雲》,2017年4月24日。

註6:〈韓劇也不爽!谷阿莫被告侵權關鍵曝光〉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424/1104751/ ,台灣《蘋果日報》,2017年4月24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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