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權修訂條例 香港同人方案 豁免小額金錢收益

  版權修訂條例提出的三個方案完全沒有顧及同人文化的生態。網上討論焦點亦一直圍繞網上改圖、改歌曲,其實,同人文化圈處於更岌岌可危的位置,同人活動涉及小額金錢收益可能已經落入「超乎輕微經濟損害」這個定義,而且,同人文化普遍的衍生創作更無法納入戲仿作品豁免範圍內,因此,我們提基於香港同人立場提出香港同人修訂方案。

香港同人修訂方案

 

政府就版權制度下豁免戲仿問題展開對公眾的諮詢,我們對政府在諮詢文件中的各個方案都表示反對,因為這些所謂豁免並沒有對同人文化予以足夠的保護。更進一步來說,我們亦檢視了其他關注團體提出的第四方案,我們同意個人用戶衍生創作內容應獲豁免,但認為有些條件應予以放寬,以確定它能保障同人創作。

 

同人的生態環境

 

「同人」一詞是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們、同好。今天的同人文化,以日本為首,主要成份包括但不限於動畫、漫畫、遊戲等相關文化。有文化學者指,它與與歐美等的fanzine文化互相呼應。同人的重點,在於個人(或僅由少數人組成的同好興趣組織)所進行的非貿易市場的自主創作,由動漫遊戲等原著衍生出新創作,以及把這些自主創作作品於同好間交流,分享共同的興趣。

同人作品的交流,都與市面上的商業銷售大相逕庭。有不少同人作品,都以互聯網等免費渠道發佈。另外,有一些作品(尤其是同好自己繪畫的改編漫畫,稱作「同人誌」)會製成實物(如書刊),於同好特定的交流會中傳播。由於製作實物及場租等都涉及金錢,一般都會收回一些小額金錢,以彌補成本。這種獨特的同好間「銷售」交流,偶然會在扣除成本後有小額金錢收益,但都不會像商業銷售規模般賺錢。

在日本這同人文化的發源地,同人作品倡盛。只要限於同人範疇而非市面上的商業銷售規模,創作同人作品的二次創作人一直都毋需先向版權擁有者取得授權。近日,面對政府加入TPP後將會修例,日本動漫業界更與當地的法律學者、政府聯手,主動推出保護同人的法案,使他們在同人活動裏,作同好間「銷售」交流時,不會被控告,免卻同人創作的擔心。

由此可見,要保護同人這個創作文化,版權法例必須容許個人用戶或同好興趣組織的衍生創作,它雖然與商業銷售大相逕庭,但可能牽涉小額金錢收益,法例也不應囿限於「非金錢」的規定。因此,我們倡議所有由個人用戶或同好興趣組織以版權物進行的衍生創作,即使有小額金錢收益,都應獲豁免。

 

我們對方案的回應

 

政府三個方案的缺點:——

 

在第一方案及第二方案下:「超乎輕微經濟損害」

在同人文化特殊的生態環境下,衍生創作有可能獲取到小量收益。採用「超乎輕微經濟損害」這概念,必將把同人文化裏的所有衍生創作劃作所謂的犯罪行為,不會有任何例外。在同人文化裏,衍生創作的作者分享其創作時,會收取一些金錢以彌補所花費的成本,是這生態環境裏的常態。雖然收益極少,但會被視為超出了超乎輕微經濟損害。

這會對同人文化造成極嚴重的創害,並阻止以後的創作人以原作為基礎進行其新漫畫創作。

 

在第二方案及第三方案下:只對戲仿作豁免

在「戲仿作品 (parody)」之定義下,同人文化裏的衍生創作可能因不屬於這些範疇,而無法落入第二方案及第三方案的豁免涵蓋範圍中。因此,第二方案及第三方案對同人文化並沒有任何保障。

即使政府正考慮一併包含「諷刺作品 (satire)」、「滑稽作品 (caricature)」或「模仿作品 (pastiche)」,我們認為它們仍不能涵蓋同人文化中的衍生創作,因為同人文化的創作本質上就不是這些東西。同人文化已發展至遠超上述歷史字眼所涵蓋的範疇,這些豁免無法有效保護同人創作。因此,我們反對第二方案、第三方案只豁免某一些創作或表達形式,忽視同人文化之保護。

 

其他關注團體提出的第四方案

我們同意第四方案中,對個人用戶衍生創作內容之保護,可以保障更多不同類型的衍生創作。然而,我們建議對個人用戶衍生創作內容之定義,應延伸至同人文化裏的衍生創作,不只限於數碼內容。而且,基於同人文化裏的正常生態,我們並不同意把豁免限於必須是完全非牟利的。對「個人用戶」之定義,亦應延伸至「同好興趣組織」。

 

我們的倡議:小額金錢收益

有鑑於此,我們提議應該引進「小額金錢收益」之概念,以容許同人文化裏的衍生創作者,即使有某些金錢收益,仍不會誤墮法網。現行方案中「不能超出超乎輕微經濟損害」是為保護版權擁有人而設,卻沒有平衡自由表達之權利及以後的創作人使用作品之權利。「小額金錢收益」之概念能夠鼓勵創意工業,同時能保護原創作者的合法權利。法庭可因此而考慮:金錢收益是否僅屬小額範疇,不會取代原作實際上的金錢收入;發佈或傳播的規模,以及創作的目的。

 

結論

 

總括來說,基於政府所有的方案均無法全面涵蓋同人文化中的衍生創作,對之予以足夠的保護,我們反對政府所有的方案。「個人用戶衍生創作」之概念是個好的提議,但它應延伸以作出更多的保護。上述各方案,均不容許衍生創作涉及任何金錢收益。因此,我們提倡在提議的方案中,應容許小額金錢收益,以平衡自由表達之權利,並促進香港創意工業的發展。

2 thoughts on “版權修訂條例 香港同人方案 豁免小額金錢收益

  • agustinerskine@gmx.net'
    27 5 月, 2014 at 9:05 上午
    Permalink

    Hi to every one, the contents existing at this web site
    are genuinely amazing for people experience, well, keep up the good
    work fellows.

    Reply
  • bradleymcgrowdie@gmail.com'
    30 5 月, 2014 at 10:14 上午
    Permalink

    Good day! This is my first visit to your blog!
    We are a group of volunteers and starting a new initiative in a community
    in the same niche. Your blog provided us useful information to
    work on. You have done a wonderful job!

    Reply

發佈回覆給「comment gagner de l'argent」的留言 取消回覆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