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淫審條例任其解讀 R18真無可避?》

:六六子

 

Comic WorldHK 於2017年1月16日(星期一)與電影、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舉行了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講座,並邀請了各同人組織參加,增加對條例的認識。

 

網站《香港同人資訊》的管理人出席了講座,將心得撰寫成簡報,並刊載於其網站。

同人作者的創作(不)自由: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講座repo

(http://hkdoujinblog.blogspot.hk/2017/01/repo.html)

由於筆者沒有參加講座,評論以此簡報為準。假設簡報所指的資料全是事實並無誤導,綜觀全文,講座的內容跟網上討論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(淫審條例)的結果差不多。

 

露內褲不可以,露屁股不可以,露泳衣可以,露緊身衣可以?錯,都錯!一如大家所料,不送審的情況下,根本沒有一個具體的準則可以判斷是否犯法。

 

//例如一直流傳的「同性愛要素/裸露/內衣與泳裝等即屬二級」「性行為即屬三級」

或者「不畫男性的乳頭便能歸類為一級」等,基本上都是錯誤的。

講座中提及的實際判例中,包括大家覺得一定是三級的女性裸體與粗口正字,

全都有過被判定為三級以及一級的例子。//

 

這樣說,2016年7月CWHK發佈的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● CWHK42參展組織務必細閱文章,CWHK誤導的部分各組織可別盡信啊!! CWHK會刪除文章或修正資訊嗎?

 

//在港發佈刊物,須符合香港法例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,

根據過往被 「電影、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」所檢舉的書刊,

都是明顯地犯了以下的問題:

  • 內容有人物露出內褲、屁股、乳頭等等

 以上屬於「第 II 類」,但沒有入膠袋,加警告字眼等。

  • 內容有人物露出性器官(沒有打格或用東西遮蔽)、有性愛抽插動作等

 以上屬於「第 III 類」,是不可以發佈的。

  • 內容涉及兒童色情

 這是涉及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莫說發佈,持有都是犯法的。//

回到討論,要是將作品交到淫審處,每次評級費用為港幣2100元,可能評審完把同人本賣光都沒辦法回本,加上審批時間又可能來不及擺檔,每次新刊都先交淫審太難負擔。不少人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」,寧願安全不創作十八禁(以下稱R18)同人本,不然就放棄香港市場,轉至網路刊載作品或是海外販賣,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扼殺作者的創意,已不是新鮮事了。畢竟大衛像都被指淫穢,淫者見淫,誰知界線在哪?賣個同人本自娛娛人而已,可不想法庭見啊?

 

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打到黎,九龍新界係咪冇得避?社會未有修例的共識,各同人組織是否只能出一般向(連黃色笑話,維納斯女神像也可能好危險)的清水同人誌?

 

筆者綜合了好幾個方案,拋磚引玉。有錯歡迎指正,感謝各位。

 

1. 上傳網路販賣(電子版)

 

這個比較容易迴避被電報辦在同人活動巡查,因為不查IP、作者又未有自爆自己來自哪裡,無法一口咬定他犯香港法例。只要上傳網路販賣,好好遵守網站當地法律,以日本售賣同人誌的例子,在重要部分打黑槓,封面又寫明是R18,對方又已滿十八歲,被警察捉的風險不高。

要是你有成村仇人窮追不捨想告你發佈R18物,那你可以掛VPN,化名,更安全的做法是傳給外國朋友當代理人以他們名義「發佈」(有真實地址,有電話),那麼風險就交給你海外代理人了。

這裡推薦一個日本已營運多年的網站dlsite,較早前出了繁體中文版,如果各位有需要網路販賣,不妨利用一下。自己架站雖然不用手續費,但一個太集中繁體中文R18本的網站,讓人搜出香港人下手風險亦會增加。

話說回來,海外代理人可能是一門生意,大家都借海外者名字發佈,要不要組經理人公司啊?

 

2. 避開同人場售R18部分,本子R18(自認為)部分幾頁改為網路公開(電子版),以多種問題認証

 

這是方案1的變種,表面上是一本一般向的同人本,但實際上還是有網路公佈R18內容。在一般向書做足所有R18的告示,電報辦巡查的「R18同人本」可是沒有R18內容的。至於網上公開的部分,則按照方案1,以海外代理人他們名義「發佈」。

場內賣的你可以當做買鎖匙買見本,以多種問題認證,應該可減少風險。
第三個方案有點瘋狂,治標不治本,但筆者覺得值得一試。

 

3. 既然沒條例懲罰標示一般向為R18,所有場售的本子不論一般向與否,都應該標R18

 

筆者認為,R18同人本在同人場佔的比率不多,所以電報辦才能輕易抽查。然而,若抽查的大部分都是假的R18,浪費大量人力物力抽的都是一般向,大量誤中副車,就會減低被抽檢到的機會,並留有灰色地帶給真正R18二/三級的作者。像日軍二次世界大戰用木頭飛機,水泥坦克偽裝令對方浪費彈藥,亦如同旺角鳩嗚戰術保護真正遊擊示威者。

此方案亦非絕對明燈:1)想買R18的人沒法真正分辨真正R18,2)未夠秤的人什麼本都買不到,3)要按條例公佈部分個人資料,4)真正R18二/三級本質仍然犯法,只是減少抽檢機會治標不治本,5)同人組織們沒辦法共同合作。

 

筆者認為方案1、2最安枕無憂,然而要消耗對方耐心(兼多謝對方為臨檢花大錢買了一堆一般向同人本,刺激同人場消費嘛,可不要說筆者教壞人,R18既然沒清楚定義,作者說自我規限標R18又犯什麼法?對方是由CWHK3X屆開始緊盯R18本的正義之師,對同人熱情教人熱淚盈眶啊!),亦必須用上方案3,不知大家又對筆者綜合的方案有意見嗎?

 

戴頭盔,筆者取用電腦誠實,上面建議無教唆他人之意,大家是好孩子要守香港法例,任何行動先想清楚後果才做。

 

[編按:文章闡述的法律事項僅為作者觀點,並非專業法律意見,如有需要,應當尋求專業人士協助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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