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抄襲獵巫之前 先了解何謂抄襲》
文:一弦
Creative Paradise05(下稱CP05)方才完結,風波就一浪接一浪。
這次的風波有兩個,第一個風波發生在CP05的官方宣傳圖之上──是次CP05的官方印象圖由近年迅速竄紅的台灣社團「Jun&Yuri」操刀,作品一致好評,可謂保住了CP05的官圖一向「高質」的金漆招牌。
然而在CP05結束之時(7月29日),在「ACG Secrets.HK 討論串分站」就出現了懷疑該官方圖像有抄襲韓藉畫師Anmi的作品之嫌,更迅速於Facebook內傳播,成話了近日的熱話。
第二個風波姑且也是CP05的相關風波──鈴木みのり來港演出,有香港支持者自資製作花牌祝賀,惟花牌畫像作品涉及了ワルキューレ(Walküre)的版權商標,而該圖像更通過了CP05批核,於CP05場內作為商品銷售。
這兩個風波的問題,也來自於香港人缺乏最基本的「常識」。
萬年老問題──參考?描圖?
先說說「Jun&Yuri」與Anmi一事──
不,
在討論「是否有抄襲」之前,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「何謂抄襲」。
「抄襲」一詞特別容易產生誤會,特別是香港這個人云亦云的地方,單單一個「似」字,就足以給畫師冠上「抄襲」的罪名。
在繪圖的層面上,一般人說的「抄襲」──或許說是「圖有相似」,可以是有四種情況:描圖、仿畫、臨摹與參考。
描圖──最容易理解,也是最顯然易見的「抄襲」行為。所謂的「描圖」就是直接將他人的作品,以圖像軟件(如Photoshop)等,調低其透明度,再於上面新增圖層一模一樣的重畫一遍。「描圖」行為當中,完全沒有產生任何的創作成份,即便是只按照原圖的骨架,再修改角色的細節(如髮型、表情等)亦算是「描圖」的一樣,畢竟整個骨架、構圖的架設,也沒有經過描圖者的創造與描繪,是完全純粹的「複印」作品。
故此,「描圖」的行為絕對應定義為「抄襲」。
仿畫──對於一般人而言,開始會產生誤會或難以理解的情況。簡單來說,「仿畫」的行為就是指將他人的作品,透過自己學習、模仿其動作、繪畫方式、塗色技巧繪畫而成。將「描圖」不一樣,「仿畫」並不涉及將原圖調低透明度疊在底下等等的行為,而是透過仿畫者雙眼的觀察、了解,依樣畫葫蘆的畫出原作品──類似的例子有如「實物素描」,同樣是透過觀察被寫體,再透過繪圖者的觀察及了解重新繪畫出來。「仿畫」行為當中,雖然更多地加入了仿畫者自身的繪畫技術,但終究還是沒有參與整個骨架、構圖的架設。
故此,「仿畫」如果當作是自己的作品來發表的話,亦算是「抄襲」的一種。
臨摹──可以說是「仿畫」的技術昇華版,主要的分別在於「臨摹」涉及更多臨摹者的創作與及自身的繪畫技巧成份,「臨摹」是指透過觀察他人作品的風格、基本動作與及技巧,再以自己既有的技術、風格和方式繪畫出來,成為一張全新的作品。「臨摹」的行為當中,從骨架、構圖的架設,到塗色、繪畫的風格都是屬於臨摹者自身既有的技巧與及判斷力。簡單舉個例子,某畫師想要畫一個幼女,但他對於幼女的繪畫方法不夠熟悉。他選擇「臨摹」血小板(《工作吧!細胞》角色),尋找並學習幼女的繪畫方式,最終以自身的畫技繪畫出幼女的成品。
故此,「臨摹」的行為並不構成「抄襲」一說。
參考──最後,也是最容易遭到誤會的一種手法。「參考」意指參考他人一個、或是複數作品,嘗試學習使用原作者的繪圖方式、風格及技巧,透過反複的練習最終成為自己繪畫技術的一部份。「參考」的行為當中涉及很大幅度的觀察、學習與及大量反複的練習,而在練習的途中,參考者已經獲得了屬於自己的技巧與及創作能力,即便其根源是某個原作者亦然。又來簡單舉個例子,就是參考者透過學習某個老師的繪畫方法並加上不斷練習,最於自己學有所成能夠畫出具水準、亦有某個老師風格的作品,充其量也只是個「仿傚者」。
故此,「參考」的行為並不構成「抄襲」一說。
花了很長很長的篇幅去闡明描圖、仿畫、臨摹與參考的分別,希望讀者在辨別事件是否「抄襲」之前能有更多基本「常識」的理解。利申──筆者與「Jun&Yuri」這個組織並不熟稔,也沒有需要為該組織護航。筆者以一個(姑且算是)畫師的角度看來,「Jun&Yuri」與Anmi的作品,最極限也只能說是「畫風相近」,而完全無法構成「抄襲」之說。畢竟「畫風相近」的畫師可說是俯拾皆是,單單一個「相似」就為人扣上「抄襲」的污名,不僅是對於創作者的侮辱,更是否定了創作者的練習與努力。
在截稿前,「Jun&Yuri」方面經過了解反思考後,亦於其Facebook專頁上公開該作品的作畫過程截圖,以澄清作品是完全的經由自己的手筆而成,而非流言所稱的「描圖」、「仿畫」之說。雖然該帖部份的外部分享意見不一,有支持「Jun&Yuri」的留言、亦有堅持「Jun&Yuri」有「抄襲」成份、截圖不足以澄清「抄襲」之嫌的說法。但如筆者前文所述,「畫風相近」的畫師實在俯拾皆是,單單以畫風、塗色風格相似,就將他人定義為「抄襲」實在是過於武斷。
「Jun&Yuri」澄清帖文之連結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JunYuri.Love/posts/1888014857923140
版權意識薄弱 認知嚴重不足
單以畫風判斷是否有「抄襲」、是否「侵權」固然是過於武斷,畢竟世界上的畫師多如星砂,風格相似的畫師也是難以一一數算。然而,這邊廂吹毛求疵抓住相似的地方指摘他人「侵權」,那邊廂卻對於明顯的「侵權」行為視而不見──說是正是所謂的「第二個風波」。
所說的第二個風波,是發生於鈴木みのり的祝賀花牌之上,前文提及,有香港的支持者自資製作花牌祝賀,惟花牌上的畫像作品涉及了──的版權商標,而該圖像更通過了CP05的批核,於CP05場內作為商品銷售。當中花牌圖像,左上方招牌上為的版權商標,而該圖上更附有TM(Trademark,即商標)字樣,顯然是直接擷取官方商標再貼上而成。該圖原作者則認為此行為並不構成「侵權」,曾留言稱「將官方的宣傳海報甚至logo融入香港街景招牌當中作為插圖的一部份?我想聽下fans覺得問題係邊?(將官方的宣傳海報、甚至商標融入香港街景招牌,當中作為插圖的一部份?我想聽聽支持者覺得問題何在?)」指自己只是將自己的作品融入香港街道,即便加上商標亦不構成侵權,亦對作品的創作成份沒有影響。
先說說何謂TM──TM指Trademark,即商標的意思,指該作品(或圖像、品牌等)已被做為商標使用,他人在取得注冊者同意之前,一概不能採用該商標,否則已即構成了侵權行為。原作者在Facebook之內聲稱,他的作品只是屬於「同人」作品,意指自己並沒有、且不構成對於商標的侵權行為。
事實上,使用該商標作為自身的作品此行為,不論在道理還是法理上,已經足以構成侵權行為,而將此作品製作成商品,並且在公開場合銷售,更是明顯、具罪性的侵權行為,倘若遭到版權方的追究,鐵證如山,作者可謂難以脫罪。
事件反映出不少畫師、作者,對於版權、侵權之定義的認知其實相當模糊。確實,該作品超過九成的部份都是出於作者自身的創作、繪畫及構思,但當中所採用的商標是版權物亦是鐵一般的事實,難以用「同人」一詞來洗脫罪名。
切忌人云亦云 無知不代表無罪
兩宗事件似非相關卻是相關,它們反映出香港的同人圈子內,不少人對於「抄襲」的基本認知、「同人」的基本定義還是處於略知一二、人云亦云的虛無狀態。事實上,是否「抄襲」的認知,理應客觀分析、了解──例如多多了解嫌疑人的前作,透過分析前作與被嫌疑作是否有明顯的分別,從而得知該作品有沒有涉及「抄襲」他人的成份;「同人」的基本定義──不,已經幾乎是「常識」的程度,畫師在創作之先,最基本必須要知道什麼能畫、什麼不能畫。已經不版權註冊、商標註冊的作品,不論在任何情況之下也是「不能畫、不能用」的東西,在未有聯絡版權方之先就採用版權持有人的註冊品,在法理定義上形同盜竊、在常識之上也是怎麼都說不通。
別再說什麼「我不懂畫都覺得很相似,所以是『抄襲』」這種不經大腦的說法。人云亦云對於自己的思想並沒有任何幫助,在抨擊之前是否應該更理性、更多分面的了解和分析;
無知,不代表無罪,別說什麼「一個logo仔(一個小商標)」,把整個侵權的行為大事化小。註冊商標就是註冊商標,不能用就是不能用,這是白紙黑字闡明的事實,也是有法律根據的事實,實不能用自己的無知或是理解錯誤來推搪責任。
對於有少許繪畫知識的人來說,即使Jun&Yuri 與Anmi 的畫在髮型、姿勢上有不同,但最顯著的臉形輪廓及表情可以說是完全一樣。在最靈魂的地方上可以說得是完全一樣,而且我亦相信即使是參考,亦不會出現如似情況。
過程圖什麼的可以是先定好了稿,再因為”部分”部位畫得不順再局部”參考”
Ps: 多謝香港同人一直以來低質的文章,不是第一次,亦不會是最後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