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分鐘看完日本同人界的二次創作爭議
文:色狼
大家好,我是色狼,今天要和大家說一個圍繞著版權發生的故事。你可能知道什麼是版權,但你是否了解當中的種種因由嗎?
著作權、版權,是一樣的嗎?
香港有「版權條例」,而日本則有「著作權法」,兩者所保護的東西原來不盡相同。
先說香港保護的版權,來自英文 Copyright,顧名思義就是複製的權利。版權的保護大多見於使用英美法系的地方,將版權物品視為資產,主要保護作者的經濟利益。所以,在版權條例下,版權物是可以轉讓,甚至是強制轉讓,諸如公司員工因為工作而創作的物品,版權持有人會被視為公司而非員工本人,在部分國家甚至會視公司為作者。
至於日本保護的著作權,則多見於大陸法,將作品視為作者人格的伸延及精神的反映,保護的是財產權及人格權,當中最重要是「保持作品完整性權」,著作人有權保持其著作物的完整性和標題的完整性,不接受違背著作人意願的修改、刪改或其他改動。
那麼日本的二次創作都是違法的嗎?
在香港,二次創作基本是不違法的,當然香港政府曾經推行的【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(已撒回),就引來變相規管二次創作的疑慮】https://hkdoujin.com/2015/12/2397/。當然這個二次創作是有界限的,「太像」版權物,或者直接使用版權形象、名字等都有違反版權條例的可能。
可是在日本,因為著作權法的嚴格規定,修改作品的行為本身都可能構成對原著作物完整性的破壞,幾可肯定是違反著作權法的。
那為什麼很少見到日本二次創作者被控告?
這是因為【日本針對民事案件採用的是親告制】https://hkdoujin.com/2015/07/2002/,要求受害人親自興訟,法院才會受理。而二次創作的受害人,就是作者本人。在這制度下,日本方面就算是警察、出版社和製作公司,沒有作者批准下都是不能夠對二次創作者動刀的。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而言,假如極度違反著作權法,是可以將案件提升至刑事層面的,像1998年任天堂曾經以嚴重侵害複製權刑事控告一名出版了120本寵物小精靈同人誌的作者,而警方因此上門拘捕了作者,事件當時在同人界引起強烈反彈。
當然二次創作也不是完全清白,90年代的同人作者幾近瘋狂的魔改原作,甚至出現騷擾作者的行為,也是事件成因之一。但版權事件後,通過讀者的不滿,雙方也意識到衝突並不能夠解決問題,所以2000年代起,除了任天堂、Sanrio和迪士尼等對自家版權保護極為嚴格的公司,一般作者對二次創作普遍採放任主義,也就是僅訂立一些準則,比如不能出現商業行為、不能搞色情等;而同人界則保持作品只在小規模流通、不流出同人圈等自律行為,雙方直到如今也一直保持著這個微妙的關係。
著作權持有人對二創準則會否亂搬龍門、無故打壓?
可能大家最近覺得作者對二創收得越來越緊,例如円谷(SSSS.Gridman)、khara(Eva)禁止色情作品,白貓Project製作公司對二創畫師發律師信等。以筆者角度來看,著作權方與其是針對二次創作界,應該說是針對當中的色情,及以盈利為目的的人群。色情方面自不用說,在日本這個保守的國度,單是縱容色情,隨時會惹來幾百個PTA組織發公開信指責。尤其同人場中,很難嚴格實施禁止將色情作品賣給18歲以下人士,所以門面工夫也是要做的。但事實上,諸如《SSSS.Gridman》一開始就說明禁止色情二創,茜和六花的工口本和小電影大家會少見嗎?
而真正會打壓的,往往是使用二創大量盈利的人。牽涉到金錢利益部分,著作權方是很敏感的。因為廣義上,盜版同樣是二創的盈利行為,只是二創的成份很低而已。畢竟本來容許二創的意義就是對作品的愛的傳播,剩下銅臭的話就脫離主旨了。事實上日本同人界對於這種盈利行為也十分不齒,他們形容這種人為同人ゴロ(黑社會)、同人イナゴ(蝗蟲),泛指沒有特定喜好,哪個作品熱門就製作那個作品的二創商品賺錢的同人作者。
同人作品百花齊放,是著作權方和同人界均樂見的景象,而追求盈利的行為則會破壞這個發展,所以著作權方的打壓並不會停止。而同人界如何自處,則是值得我們這種一般人思考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