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司徒奈奈圍毆案 法庭三日審判懶人包】
本案相關人物
第一被告:陳顯華(外號:凌龍)11月29日認罪
第二被告:邵頌然(白毛)
第三被告 :溫穎賢(未來戰士)11月30日 1040認罪
第四被告:曾柏豪(肥仔)
第五被告:趙文俊(皮褸男) 11月30日 1043認罪
第六被告:蔡周慧妍(外號:虎牙)
*證人(當事人):羅浩峰
*由於傷人為刑事罪行,故當事人以證人身份作供
案件簡介
在2016年2月14日,當事人羅浩峰(下稱羅)相約女網友(虎牙)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,並前往酒店「開房」。然而,見面後不久就被虎牙和三名男士帶到附近的零碳天地,再被後來加入的兩名男士毆打。
過程中被被告之一的淩龍拍下影片。其後羅被6人帶回九展,被逼向在場的女coser道歉。
道歉後,羅被虎牙、白毛與皮褸男帶到尖沙咀碼頭繼續拳打腳踢,為時大約35分鐘。之後四人一同前往手機店鋪買手機零件和出售充電器及充電線,企圖毀滅證據。皮褸男稍後離開。
虎牙、白毛和羅離開手機店鋪,三人一同前往尖沙咀鐵路站,羅路上一直被虎牙襲擊。
控罪內容
第210章 《盜竊罪條例》
- 第42條
- 任何人犯盜竊罪,即屬犯罪,循公訴程序定罪後,可處監禁10年。
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
- 第39條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
-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- 第40條 普通襲擊
-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1年。
- 第42條 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
- 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詐方式將任何男子、男童、女子或女童在違反其意願下帶走或禁錮,意圖將其販賣或意圖取得用以交換其釋放的贖金或利益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終身監禁。
案件起因
羅自15歲起因成績欠佳休學後,轉讀青年學院。羅在庭上供稱因為一直沒有女朋友感到寂寞的緣故,而在社交媒體Facebook 上開設四個帳戶,其中兩個帳號名字為「Niko Law」和「木下奈奈」(後改為「司徒奈奈」),在社交媒體上以不同帳戶自己和自己的關系改成「正在交往」。惟他後來認為這種關係太過虛假,因此加入Facebook上有關cosplay 的群組(例如「HK coser交物,招物地,組團」等),並主動添加女性Cosplayer(下稱Coser) 為好友。
羅因為其在社交媒體上「過於主動」地「尋覓女友」,例如在第一次私信新添加的好友時,便直接詢問對方能否成為他的女朋友和「扑唔扑嘢」(通俗意義為「是否有意進行性行為」,但羅辯稱是「行街睇戲食飯」),因而遭受大量coser稱為「狗公」(即對任何異性皆有交往慾望或十分渴望與對方性交),並有coser 直接侮辱羅的樣貌醜陋,直斥「點可以做你女朋友」,甚至有coser 把雙方的對話紀錄截圖上載到個人的Facebook 帳戶,並引起大量同好轉載。羅在法庭供稱面對大量的批評使他心煩意亂,故對女coser說出「侮辱性說話」。然而,他認為自己並沒有做錯,稱其只是「死纏爛打」地認識女朋友,「雙方行街、睇戲、食飯」而已,至於「扑嘢」則純粹是用詞問題。羅在面臨網上眾多的侮辱聲下,仍然決意主動結識「女朋友」,「雖然人地咁講,但我認為自己無犯錯,就算只有1%,都唔代表我結識唔到」。
直到去年2月10日,羅稱突然有三名女coser 於Facebook 主動聯絡他在2月14日九展見面,惟過後其發現該三名女coser在網上招聘「打手」,時間和地點均與邀約內容相符,懷疑是該三名Coser 是希望藉此找人教訓他,因此他馬上就封鎖了三人的Facebook帳戶。
案發經過
2016年02月14日 0200 羅接邀「開房」訊息
羅收到第一被告傳來一封內容為「聽日有冇時間同我爆房?」的WhatsApp訊息,而當時羅並無留意發訊者的性別是男抑或是女,便即時答應赴約,隨即馬上收到對方訊息稱「一陣再傾」。羅稱自己雖然並不認識對方,但出於希望結交女朋友,因此他亦欣然赴約。
後來有另一個號碼聯絡羅,羅留意到頭像為女性,其後得悉是第六被告蔡周慧妍(「虎牙」),而訊息的內容為:「今日(指2月14日,即是CWHK 舉行當日)下午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(九展)見面」。
本身羅考慮到邀約的時間和地點與較早前提及的三名女coser過於接近,令其曾經一度懷疑對方的身份,但聽取對方的解釋後選擇相信對方,願意與她「開房」。
就此,辯方(代表被告)質疑他在事發當日身上只攜有80港元,並不可能「開房」。羅解釋自己家貧及失業,因此沒有足以「開房」的現金,故此只是單純希望能與對方「食飯、睇戲」等。
2016年02月14日 1400
羅應約在九展與第六被告蔡周慧妍(「虎牙」)見面並自我介紹,並得知第二個聯絡他的人就是虎牙,兩人開初相處融洽。及後虎牙建議兩人可前往後樓梯,但羅不同意,因為他留意到後樓梯處會有不同coser 不斷經過,但在虎牙再三強硬建議下他無奈接受。而兩人在行走過程中,一直互相調情,更在後樓梯逗留約15分鐘,期間虎牙更對他做出親暱行為,虎牙當時向羅提議在CWHK 會場內參觀後,便去找間酒店「開房」。指控官問羅如何描述虎牙的身材樣貌,羅迅速回答指她似小學生,當時整個法庭沉靜近半分鐘,蔡周慧妍面色帶有尷尬及忍笑。
其後有三位被告出現:
第二被告邵頌然(因見其被告帶白色假髮,羅稱其為「白毛」);
第三被告溫穎賢(因見其被告cosplay未來戰士,羅直稱其為「未來戰士」);
第五被告趙文俊(因見身穿皮樓,羅稱其為「皮褸男」)
羅覺得不妙立即打算逃走時,各人出言喝止
白毛:「你想走去邊呀?」
未來戰士:「係咪想比人打呀?」
後來羅發現無路可逃。
未來戰士恐嚇羅:「最好跟我地落去,如果唔係會打你。」
隨後虎牙說:「乜覺得呢個世界有真愛咩?我呃你嫁咋傻仔!」
期間皮褸男沒有發言。
其後羅在四位被告人陪同下被挾持到零碳天地
當羅到達零碳天地,見到淩龍,淩龍叫羅交出手機,羅不敢反抗,於是羅便將手機交給淩龍。接著,羅目睹淩龍進入殘疾人士廁所數分鐘,之後便將手機交回羅。羅當時發現手機內的電話卡不知所蹤,便詢問淩龍羅所持有電話卡的去向,但淩龍只回應「唔知呀,唔知去左邊」。 於是,羅推測淩龍是將電話卡掉進馬桶內沖走。其後,虎牙強逼羅除下隨身背袋,並擅自從袋中取走充電器同充電線,接著淩龍要求羅交出錢包,並以語言威嚇羅「如果唔係就打你」。羅於是交出錢包,淩龍從中取出80港幣交給皮褸男。然後,淩龍毆打羅左額部與左小腿,未來戰士則有毆打羅腹部一下,虎牙攻擊羅全身,更用腳從下抽踢羅的背部、左腰以及左大腿,而白毛則取木刀毆打羅左面、頭部、背腰及雙腿。正是此時,第四被告曾柏豪(因羅之稱其為肥仔,下稱「肥仔」)加入。
接著,淩龍取出手機,並打開相機功能錄影毆打片段,並要求羅向眾多女coser 道歉。
而羅直至此時,方才知道凌龍是第一個聯絡他的人。
羅其後在所有被告強迫之下返回CWHK 會場,步行到九展門口時羅曾經企圖逃跑,但當羅跑到通向機電工程處大橋被白毛攔截,白毛更言「你係走唔甩嘅」,羅至此決定放棄逃跑。然後,各被告強迫羅每當在商場內看見任何女coser,均要對其道歉,各被告亦有在一處人流眾多的地方,要求羅為其性騷擾女coser一事,向所有人道歉(「對唔住我性騷擾咁多女coser 下次不敢了」)。當羅完成道歉後,羅詢問各被告是否已經可以離開,因為其家人正在等候其回家。而羅描述當時天色正在開始轉暗,而未來戰士嫌他太煩,對其稱「食屎啦你,死傻仔」,然後向羅頭上吐口水並用手將之捽勻。然後,其中三位被告離開現場,只剩下虎牙、白毛與皮褸男,虎牙覺得「未打夠」羅,於是虎牙便站在羅前面,皮褸男站在羅後面,白毛就在羅附近徘徊、把風,以防止羅逃跑,四人隨後便以此陣式,一起乘搭前往尖沙嘴碼頭的巴士。
然後四人在尖沙嘴碼頭下車,步行到公廁附近長凳,白毛與皮褸男便坐下。
虎牙借凳子對面的柱狀物體,對羅拳打腳踢,期間同行的兩位被告只是旁觀沒有動手。主控官問羅當時是否有想走離現場的意向,羅回答「 想走,但無嘗試過走,試過失敗,怕走都會再被捉回來,所以無走到」。
根據羅所言,在尖沙嘴碼頭的整個毆打過程,為時大約35分鐘。
隨後,羅和其餘三位被告到附近商場手機店鋪,皮褸男取出最初從羅身上獲得的80港元到附近商場手機店買手機零件,並把充電器及電線出售,企圖毀滅證據。皮褸男及後離去,只剩下虎牙和白毛。虎牙和白毛就帶羅到尖沙咀地鐵站,期間虎牙間中對羅拳打腳踢,白毛則在旁邊因羅被虎牙毆打的狼狽狀而嘻嘻哈哈大笑。
到地鐵站後,虎牙和白毛警告羅:「唔好比我喺街見到你,否則你冇日子好過」。其後,虎牙和白毛釋放羅,當日事件隨之結束。
20160215
在2月14日被打後,羅在2月15日於父母的陪同下,一同前往天水圍警署報案,並前往屯門醫院驗傷,並在當晚11時45分開始錄第一份口供。
在庭上作供時,羅表示所回答的內容都是根據七份口供(三份案情口供和四份認人口供)和個人記憶作答。在作答期間,羅一直被辯方質疑前後口供不符,由最初一直強調施襲者只有六個人(即是三男一女在九展挾持去零碳天地,之後與另外兩個被告見面),但在口供紙上除了有「WP(wanted people)1—6」之外,更有另外的「三男一女」和「同旁觀的三男」等字眼出現;對於口供紙上針對「假髮」和髮色描述,亦與羅在庭上的作供有所不同。羅解釋說,前者關於人數的描述是基於警方寫抄寫證供的的筆誤所致,警方曾表示會在抄寫完畢之後再作更改,但最後對方忘記作出更改。而後者關於「假髮」和髮色的差異,是因為警方曾經警戒他「唔肯定既就唔好寫」,而即使他想參考網上所流傳現象的片段,其畫質亦不佳、相當朦糊,因此他是利用個人手機,在Facebook搜尋相關人士的帳戶,並根據用戶頭像特徵作供。
而羅稱他在錄口供後,因為身體的疼痛以及情緒問題,令他沒有仔細留意口供紙上的內容有否更改,便已經簽署作實;直到他在最後一次認人程序全部完結,並取回所有口供副本後,方才發現當中的失誤。
庭上情況
第二日審訊:指控官因多次重複問羅同樣問題,事先沒有準備好證言、口供資料和問題而被法官警告以及多次休庭。同時,羅多次用「嗯」、「哦」以及以身體語言等回答問題,被法官警告:「請你認真答我地問題,慢慢講,唔好急,如果唔係各位律師都嚟唔砌寫野,唔好用「嗯」或「哦」答我地問題,話係就係,話唔係就唔係,你要答清楚,唔好用身體語言答我地問題,律師掛住寫野冇時間望你,本庭錄音系統唔會收錄到你身體語言嫁,講野大聲啲,亦都唔好玩你手頭上張身份證」。
指控官有公開片段為作證據,但他卻堅決不播放片段內容。法官:「點解有片唔播出嚟?我已經睇到後面公眾朋友面色充滿疑惑喇!」,指控官解釋因片段畫質模糊為理由決定不播公開片段內容。
第三日審訊:第四被告在朋友陪同下出席聆訊,首、第二、第五和第六被告單獨出席。第六被告希望辯方律師致電她的家人,前來法庭。
辯方律師多次詢問羅有關「背景資料」的問題,被法官質疑與案情無關,需要暫時休庭與在場律師商討,問題是否與案情有關連。法官訓斥辯方律師:「咁搞法9日都未審完。」
此外,羅被問及何解口供有多次出入,羅回答:「我唔同你地,我係用分散記憶去記野。」法官煩躁說:「算啦,佢話同你地唔同呀!」
不但如此,法官在辯方質詢期間多次打斷辯方律師和證人(當事人)的對話,強調:「說話唔好咁急唔好咁大聲,有道理就慢慢講。」然而,其後法官亦不禁大聲要求羅仔細聆聽問題,不要回答與問題不相關的答案。
2016年5月25日 認人手續:
認出第五被告 趙文俊(皮褸男)
2016年6月30日 認人手續:
認出第二被告 邵頌然(白毛)
認出第三被告 溫穎賢(未來戰士)
2016年6月31日 認人手續:
認出第一被告 陳顯華(淩龍)
認出第四被告 曾柏豪(肥仔)
2017年3月7日 認人手續:
認出第六被告 蔡周慧妍(虎牙)
案中被告邵頌然(18歲),溫穎賢(29歲),曾柏豪(24歲),趙文俊(32歲)及蔡周慧妍(17歲),同被控襲擊,偷竊和非法禁錮事主。聆訊將在2017年12月4日續審。
案件編號:DCCC418/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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